机关各党支部: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党委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第11次机关党委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党委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党委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有效防控决策风险,推动机关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淄师办字[2018]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机关党委会是机关党委“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领导班子要根据相应具体议事规则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相关事项。
第四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机关党委发展、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机关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机关党委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
(二)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和修改机关党委专项教育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队伍中的重大问题,所辖基层党支部和党员的考核评议及其重要奖惩事项等;
(五)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机关党委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和人选任免、需要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均属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等的组织设置和委员人选提名、审核和上报等事项;
(二)研究和审批下设基层党支部的组织设置、支部书记和委员人选及任免;
(三)向上级推荐遴选的有关代表、委员、相关组织成员等;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对机关党委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关党员大型活动安排、重大专题项目策划等;
(二)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的项目经费,主要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属于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3000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二)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机关党委会议决策前,议题应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经机关党委书记审阅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表等人选,在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机关党委委员到会方可进行,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机关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机关党委委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机关党委书记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议,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重一大”决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必须报学校审批的,在学校审批后才能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机关党委委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的实施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机关党委委员按照最终决议组织实施,机关党委所属各党支部负责具体落实,机关党委综合科负责督办。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机关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机关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接受机关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并接受学校纪委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会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机关党总支落实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