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党支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6-27 08:11:57     来源:      浏览次数:

机关各党支部:

《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党支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6次机关党委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2.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党支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委员会

                                                                                                2025624

附件1

 

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完善中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事决策程序、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机关党委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党员干部队伍和机关部门党的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机关党委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具体实施办法;

3.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机关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群团组织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有紧急事项需要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保证会议的效率和效果。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基层党组织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研究讨论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六条 党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一般不召开会议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七条 出席党委会的人员为机关党委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党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党支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八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若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需要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会后,党委书记应直接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第九条 党委会讨论时,应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一事一议,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书记末位表态。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表决范围。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且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充分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条 党委书记会后应做好会议决定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委员组织落实,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参与党委会议事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要调整,应当重新按本规则履行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委员、党支部或相关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机关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机关各党支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五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2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机关党支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机关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督导检查与述职评议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绩实效。

二、组织领导

机关党委成立党支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机关党委委员构成,对机关所属党支部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工作、特色项目(见附件)两部分。

(一)基本工作:指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支部作用发挥情况。

(二)特色项目:指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内表彰奖励、立项建设、宣传报道的机关党支部、党员和党建工作项目等。

四、考核方式

(一)党支部自评。每年12月份各党支部对照《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党支部工作量化考核评分表》(见附件)进行自评,并将评分表报机关党委备案。

(二)民主测评。结合年底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关要求,组织党员对党支部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述职评议。开展机关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四)日常管理考核。机关党委每年年底结合平时对支部工作的了解掌握情况,对照《机关党支部工作量化考核评分表》,通过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查阅支部会议记录和灯塔党建在线、抽查党员学习笔记等形式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全面评议。

五、计分办法及等级评定

(一)计分办法。党支部考核成绩=党支部自评(10%+民主测评(10%+述职评议(20%+日常管理考核(60%+特色项目(不超过10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等级加分)。

(二)等级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机关党委对考核总成绩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位列前30%且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定为“优秀”等次;位列前60%,除获得优秀等次的,定为“良好”等次;得分低于70分的,定为“较差”等次;其余的定为“一般”等次。

(三)对党支部出现以下情形,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一是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或发生政治性、群体性事件;或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重大问题。二是党支部软弱涣散,3个月及以上没有开展党内活动。三是党支部内党员因违反党规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四是党支部内党员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较重, 造成不良后果且有较大影响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党支部,在党内评优表彰、发展党员等方面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党支部,其党支部书记接受机关党委约谈,分析原因,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整改落实。

七、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机关党支部工作量化考核评分表

 

 

  

 

 

 

 

版权所有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机关党委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唐骏欧铃路99号  邮政编码:255130
联系电话:0533-
鲁ICP备12026579号-1